美國Community Property重要概念(加州、德州、華州等適用)

文章最後更新於 05/10/2023 by aillynotes

美國有許多規定與法律,是需要自行了解、且越了解也能對資產或安全有更好的保障。除了每個納稅人都要面對的美國稅法外,還有跟財產持有、處分權都有很大關係的Community Property概念。目前全美共有9個州都使用這個制度,包括加州、德州、華州等人口眾多的州。

1. Community Property vs. Common Law Property

Community property和Common law property是兩種不同的婚姻財產制度。Community property是指婚姻期間夫妻共同擁有的財產,每一方都有50%的持份。而Common law property則是婚後財產仍然會被視為分別持有,財產歸屬以登記名義為依據,但具體情況會因各州的法律而有所不同。

了解Common property或Common law property對於夫妻關係、財務規劃和遺產規劃都非常重要。因為這些制度會影響夫妻在婚姻期間的資產分配或登記方式、與如若其中一方過世後名下財產可能會如何處理。在了解不同制度的基礎上,夫妻可以做出更好的決策,以更好的保護利益與實現財務目標。此外,在進行資產規劃時,適當地選擇財產制度也可以最大化稅務效益,減少不必要的稅款支出。

而且如果有計畫設立Will或Trust,更是需要先了解自己所在州的婚後財產持有模式,才能將若其中一人先過世、或是兩方都過世的資產流向預先訂立清楚,能給後代或父母留下更多保障。

美國目前屬於Community Property的9個州

在全美50個州中,只有9個州是Community Property、剩下的41個州和Washington D.C. 都是採用Common Law Property制度。

  1. Arizona 亞利桑那州
  2. California 加利福尼亞州
  3. Idaho 愛達荷州
  4. Louisiana 路易斯安那州
  5. New Mexico 新墨西哥州
  6. Nevada 内華達州
  7. Texas 德克薩斯州
  8. Washington 華盛頓州
  9. Wisconsin 威斯康辛州

2. Community Property 特色

而即使身為Community Property,每一州的規定也可能會有不同;但通常基本概念&法條設立精神會很相近,以《華盛頓州婚姻與家庭法典》(RCW 26.16.010 和 26.16.020)為例,婚後或狀態註冊的家庭伴侶關係(domestic partnership)中,任何一方配偶或家庭伴侶在婚姻期間取得或擁有的財產,均屬於共同財產。任何一方配偶或家庭伴侶單獨可以管理和控制共同財產,其處分權力與其自己的個人財產相同,但有以下限制:

  • (1) 任何一方不能遺囑分配超過共同財產的一半。
  • (2) 任何一方不得未經另一方明示或暗示同意,贈予共同財產。
  • (3) 任何一方不得未經另一方配偶或家庭伴侶共同簽署契約或其他財產轉移文件,出售、轉讓或抵押共同的不動產,且此契約或其他財產轉移文件必須由兩位配偶或家庭伴侶共同認證。
  • (4) 任何一方不得未經另一方配偶或家庭伴侶參與購買共同的不動產,或簽署購買合約
  • (5) 任何一方不得在未經另一方配偶或家庭伴侶簽署的情況下,創建除*RCW 62A.9-107定義的買賣貨款保障之外的擔保權益,出售、處分共同的家庭物品、傢俱、器具或共同擁有的移動住所。
  • (6) 除非得到另一方的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在兩人參與管理的企業中,取得、購買、出售、轉讓、抵押或剝離財產或商譽,包括不動產。但是,若只有一方參與管理,該方可以在企業的正常經營過程中,未經另一方同意,取得、購買、出售、轉讓或抵押財產或商譽。

3. 如果是贈與呢?婚後贈與在Community Property也是共同財產嗎?

以Community Property而言,任何在婚姻期間賺取或得到的財產及收入通常都會被視為共同財產,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權利。但是繼承財產則是一個特殊的情況。只要繼承財產沒有與婚姻財產混為一談,通常就能保持其獨立所有權,包括在婚姻開始前、或婚姻狀態之後繼承的財產。

《華盛頓州婚姻與家庭法典》(RCW 26.16.010)為例,就有以下這段規定:婚前及婚後經由贈與、遺贈、繼承、或以遺產方式取得的財產和財產權,包括其所得的租金、收益等,不受配偶的債務或合約的限制。持有此財產的一方可以自行管理、出租、出售、轉讓或通過遺囑將此財產處置,而無需配偶參與管理、處置或抵押,就像單身一樣地全權擁有和處置

在婚姻中混合財產(Commingling Property)意味著雙方共同擁有這些資金或財產。當財產或資金被混合在一起時,這些資產就可供兩人使用,可以用於支付夫妻雙方或非繼承方所產生的費用,或包括雙方的貢獻。

舉例而言,如果繼承現金、且該筆記成後的現金存入夫妻的聯名帳戶中,且雙方都有存入資金&取出的相關紀錄,則這些繼承的現金就已被混合,會被視為Commingling Property而不是獨立所有,而是共同擁有,並且若在離婚時會被列入共同財產而需要劃分。

但如果該筆繼承現金繼承被存入只有其中一位配偶可以存取的獨立帳戶中、沒有跟夫妻可共同動用資金混合,那麼這筆財產仍然是獨立所有,並且不會被劃分。要注意繼承方也最好不要將此筆資金用來支付夫妻共同費用。

而如果是繼承房產,如果要避免成為Commingling Property而被納入共同資產的一部分,通常要避免將該棟房產作為夫妻共同居住處,而且在支付相關的修繕費、維護費時,也要避免從夫妻共同財產/帳戶中支出費用。而如果將該筆繼承房產作為租賃使用,開力單獨帳戶存入相關的Retnal Income與Rental Expenses也是能較好區分的方法之一。

如果有更多繼承資金相關疑問,也建議咨詢熟悉所在州相關法規的律師會更放心。

4. 如果在Community Property State買房,房產所有權選項

4.1. 單獨所有權 Sole Ownership

只有一方的名字被列在房產登記文件上,代表此人擁有全部的房產權益。通常在以下情況下會使用這種登記方式:單身人士自行買房、夫妻中的一方在婚前已經擁有了該房產、或是在婚後為單方面購買的財產。

如果在Community property中,只有其中一方配偶的名字出現在title上,那麼這個財產的所有權就是分別持有的,而不是共同持有的。在這種情況下,另一方配偶可能需要簽署一份文件,表示放棄對這個財產的所有權主張,此類文件通常稱為『Spousal Waiver』或『Quitclaim Deed』。

但由於該財產是在婚姻關係中購買的,因此在某些情況下,另一方配偶可能仍然有權要求一定比例的財產份額,如果有類似疑問,通常會需要諮詢相關法律專業人士才能更確定細節與是否適用。

這種方式的優點是只有一方的信用評等會受到影響,若另一方有債務問題,該房產也不會受到影響。缺點是如果持有者過世,該房產並不能享受step-up basis,而且將需要通過遺產分配程序進行分配。

4.2. 夫妻共同產權 Community Property

Community Property的優點是,財產平分,每個配偶名下擁有50%,在房產出售、轉移時,需要雙方共同簽署同意。當一方配偶去世時,財產並不會自動轉移到存活的配偶名下,需要通過遺囑或繼承程序進行分配享有step-up in basis

4.3. 夫妻共同財產權 Community Property with Right of Survivorship

財產平分,每個配偶名下擁有50%,在房產出售、轉移時,需要雙方共同簽署同意。當一方配偶去世時,該房產可以自動轉移至存活配偶名下,不需要經過繁瑣的法律程序如probate或will。若一方配偶先過世,則不論是存活配偶或去世配偶的部分都享有step-up in basis

4.4. 聯名產權 Joint Tenancy with Right of Survivorship

財產平分,每個配偶名下擁有50%。當一方配偶去世時,財產自動轉移到存活的配偶名下,可以省去遺囑或繼承程序。而如果有債務問題時,creditors也只能claim負擔該債務者的portion,而不能claim債務人配偶的portion。

若一方配偶先過世,可以享有step-up basis(但僅限於過世配偶的portion)

4.5. 共同佔有權 Tenancy in Common

夫妻可以對該房產持有不同或相同的產權比例,各自可以將產權轉讓給第三方,不需要共同管理。當一方去世時,並不會像上述with right of survivorship的處理方式,不會直接將持份保留給還在世的配偶;相反的,其所持有的產權會通過遺產分配流程來分配給繼承者。此方式下房產無法享受step up in basis。

5. Step Up in Basis的優點?

上述幾種房產所有權登記的方法,都會提到關於Step up in basis。而不論是Community Property或是Common Law Property,了解Step up in basis都非常重要,因為可能會影響遺產、贈與,還有後續的資本利得稅。

在美國,當某個資產的擁有人去世時,該資產的基礎成本通常會被調整。這被稱為「step-up in basis」,指的是將該資產的成本基礎調整為死亡時的公平市價(Fair Market Value),而不是該資產的原始購買價格(Cost basis/Original Purchase Price)。這樣做的好處是,在繼承人出售該資產時,他們只需要支付超過該調整後的成本基礎的任何增值部分的資本利得稅,而不是購買該資產的原始成本。這就有機會讓繼承人節省大量的資本利得稅

以上述Community Property with Ritht of Survivorship 和Joint Tenancy with Right of Survorship兩者房產登記的狀況為例,當其中一方配偶去世後,其持有的財產的原始成本Cost basis(就是購買價格)通常狀況下都會比目前市場價格更低,因此如果適用step-up in basis基礎,則其配偶所繼承的財產價值可以提高到當前市場價值,這將有助於減少未來賣出該財產時需要支付的資本利得稅。

在Community Property with Right of Survivorship情況下,假設夫妻當時是以$500,000的價格買了一棟房子,其中一方配偶過世後該房子的市場價值增加到$800,000,則夫妻兩方的持有部分都能享有step up in basis,所以配偶可以以$800,000的基礎成本繼承該房產,這將減少未來出售房產時需要支付的資本利得稅。

在Joint Tenancy with Right of Survorship情況下,假設夫妻當時是以$500,000的價格買了一棟房子,並且其中一方過世後後該房子的市場價值增加到$800,000,則只有過世方的50%的部分可享有step up in basis的優惠,也就是$500,000*50%+$800,000*50% 的方式去計算新的持有成本。這也能減少未來出售房產時需要支付的資本利得稅。

6. 和台灣的夫妻財產制度比較

在開始接觸美國的Community Property制度後,覺得跟台灣的婚後財產共有制似乎也很像,所以就著手查詢台灣民法規定,其中依據民法重要的幾條如下:

第1004條規定,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

第 1005條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第1017條規定,法定財產制規定如下

  1.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2. 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3. 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且為了防止夫妻其中一方於解除婚姻關係前脫產,後續新增第1030-3條規定:

  1. 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2. 前項情形,分配權利人於義務人不足清償其應得之分配額時,得就其不足額,對受領之第三人於其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但受領為有償者,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者為限。
  3. 前項對第三人之請求權,於知悉其分配權利受侵害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Summary

以上就是Community Property的州別與重要概念。美國是聯邦制度國家,除了了解聯邦法律與規定外,各州的各自規定也必須了解。了解越多對自己跟家人的保障也越大,所以Blog也會持續分享各類實用的美國生活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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