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最後更新於 10/06/2022 by aillynotes
最近可能很多人回台灣生活,或是卡在疫情狀況還沒回美國,這時候就要考慮是否會有某些情況觸發需要申報台灣所得稅的情況。以下情況討論的是單純回台灣未工作的情況,參照財政部賦稅署的網站與釋疑文件整理;如果是work from Taiwan 的狀況就是另外的規定了。
Q: 哪些人的海外收入必須計入基本所得額?
Answer: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自99年1月1日起,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海外所得,且全戶海外所得合計數在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者,其海外所得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
Q: 哪些人是所謂「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Answer: 依據所得稅法第7條規定,係指符合下列條件之ㄧ者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Q: 哪些所得是海外所得?
A: 除了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外,其餘都屬於海外所得。例如來自美國或加拿大收入就是海外所得。
Q: 海外所得超過新台幣100萬元就要課稅嗎?
如果是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且有海外所得得情況下,就需要適用100萬新台幣海外所得門檻。且新台幣100萬元的門檻,是以“家庭戶”為單位,夫妻收入一起合計。而且是“包含”100萬元,也就是全戶如果海外收入=100萬,則100萬元都要計入基本所得額。
而計入基本所得額也不一定就代表需要繳納稅額。(就跟在美國的Adjusted Gross Income>0, 但最後也不一定達到報稅的threshold或算出來要繳稅的概念相似)
個人海外所得在 100 萬元以上者,應再加計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包括: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私募基金之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金額及綜合所得淨額後,計算基本所得額。基本所得額未達 670 萬元者,沒有繳納基本稅額之問題。
可以參考國稅局說明:個人海外所得超過100萬元,應申報基本所得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ntbna.gov.tw)
Q:670萬最低稅負制是什麼?
台灣最低稅負制設計概念和美國的最低稅負制(AMT)概念相同,是為了避免納稅義務人享有過多租稅減免優惠、導致稅務計算與徵收不符合稅務精神,故有設計出最低稅負制來計算最低需繳納的稅額。
需要考慮到最低稅負制,前提就是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且因為中華境內居住之個人,有申報並繳納中華民國所得稅之義務,不論是國內或國外收入都必須要申報。『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670萬元以下者,不必申報最低稅負』。
(一)最低稅負制的目的是要讓所得很高,但因享受各項租稅減免,而完全免稅或稅負非常低的人,對國家財政有基本的貢獻。所以大多數已納稅且沒有享受租稅減免的納稅義務人,不會適用最低稅負。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申報戶,不必申報最低稅負(即基本稅額):
1.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未適用投資抵減獎勵,且無海外所得、特定保險給付、有價證券交易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額及其他經財政部公告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者。
2.雖有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但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670萬元以下者。
3.符合所得稅法第73條第1項規定,免辦結算申報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二、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項目有哪些?
(一)海外所得:指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免予計入;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
(二)特定保險給付: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超過3,330萬元者,扣除3,330萬元後之餘額應全數計入。
(三)下列有價證券交易所得:
1. 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下稱未上市櫃股票)。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免予計入。(自110年1月1日起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
2.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
(四)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採列舉扣除額之「非現金捐贈金額」(如:土地、納骨塔、股票等)。
(五)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綜合所得淨額」。
(六)選擇分開計稅之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
(七)95年1月1日以後,各法律新增的減免綜合所得稅之所得額或扣除額,經財政部公告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者(財政部110年8月2日及111年3月15日公告新增個人於111年1月1日以後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2規定投資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及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8條規定投資未上市櫃生技醫藥公司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的金額)。
Source: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拾壹、最低稅負制-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nat.gov.tw)
Q: 如果申報而且必須繳交台灣所得稅,可以折抵美國所得稅嗎?
答案是可以的,但美國稅務上有Foreign Earned Income Exclusion跟Foreign Tax Credit可以選擇。實務上報稅就是看哪種方式比較有利去選擇。簡言之
Foreign Earned Exclusion, 按照公式計算收入能免除的部分。想了解公式可以查詢Form 2555
Foreign Tax Credit, Credit 跟錢基本就是1:1的概念,Apply 1 credit就可以少繳$1美金的稅。但也是有公式計算能applicable portion。想了解公式可以查詢Form 1116跟instruction
特別提醒
以上討論的收入都是基於對台灣而言,相對海外來源收入的情況。但如果是收到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則是必須申報台灣所得稅的。
Summary
如果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不滿183天者,海外所得不用申報。但這個情況建立於平常都在其他國家生活工作,回台灣是單純度假玩樂的情況;而如果是回台灣work from home, 則稅務狀況就要另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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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r Ailly, 謝謝妳的詳細內容與分享。在summary 結尾中出現「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海外所得不用申報。」,是不是應該改為「不滿183天」?還是我有所誤解?謝謝
Hi Pamela,
謝謝你的留言,你的理解是正確的,內文已修正,謝謝~~
另外可以將這篇一起收看 https://aillynotes.com/work-from-taiwan-tax-issue/ 會更完整
Thanks,
Ailly
Hi Ailly, 謝謝妳,請繼續加油喔!我會繼續follow 的,非常期待早點看到關於遠距的詳細分析。
Hi Pamela,
底下Jenwen有留言關於僑民的定義,十分清楚好理解,可以來參考下:)
Thanks,
Ailly
Dear Ailly,
請教一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也可以定義稱為「外僑」嗎?
(我不懂什麼是外僑?如何區分?)
謝謝
Hi Pamela,
我搜尋了一下並沒有找到很明確的外僑定義;但台灣稅法規定的是“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指的是有台灣國籍身份者(會因居留天數有限制),是否可定義為外僑不影響中華民國稅法上身份之定義。
Thanks,
Ailly
基本上, 一個台灣有戶籍而長期居住海外的台灣人, 一般通稱為僑民. 但是在台灣的稅務上, 則是以居住者跟非居住者來區分. 如果在稅務年一年內居住少於 31天且生活經濟重心不在台灣, 或是如果超過兩年沒有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境台灣, 被戶政機關除戶. 那麼就屬於非居住者. 而就台灣境內所得的部份依非居住者稅率來課稅. 如果僑民一年在台灣超過30天, 那麼是依照居住者稅率課稅. 無中華民國國籍者在台灣居住183天以上, 則依照居住者課稅.
Hi Jenwen,
真的非常謝謝你的留言解說,真的非常清楚好理解!!
Thanks,
Ailly
請問如果先生在美國工作,老婆帶小孩在台灣工作,先生老婆在台灣各有一間房子,這樣的話要怎麼報稅呢?
Hi Alex,
要看老婆小孩是否有美國稅務上的Resident alien決定如何報稅,如果都有tax relident alien身份可合併報稅,另外也要注意有美國報稅身份必須要申報海外資產 https://aillynotes.com/how-to-report-foreign-assets/
Thanks,
Ailly
我有疑問:
1. 我是美國籍(不是台灣人) 我會去台灣Work from home 170天。公司應該不會有義務要跟台灣報稅吧?
2. 在台灣待超過90天 然後期間如果收入有過100萬台幣就需要報稅是嗎?
Hi Zexing,
經詢問國稅局,得到的回覆如下:根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3及12條規定申報國外所得, 因該申報之國外所得, 致加徵稅額, 方有以該國外所得業繳納外國稅捐, 來抵減該加徵稅額情事(詳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3條規定).
Thanks,
Ailly
另外關於美國公司的可能有的稅務議題請參考這一篇 https://aillynotes.com/work-from-taiwan-corporate-tax/ ,公司是否可能會有台灣申報納稅義務,跟員工是否有台灣國籍/或戶籍基本上沒有關係(詳見文章內文的法則)。
而台灣工作領取海外雇主薪資的問題 可以參考這一篇 https://aillynotes.com/work-from-taiwan-tax-issue/ 的確會有申報的義務,最近台灣的申報季開始,如果有更多疑問的話,可以電話撥打到所在區域的國稅局、或是Email詢問他們(可能填表時候會有更多疑問)
Thanks,
Ailly
Answer: 依據所得稅法第7條規定,係指符合下列條件之ㄧ者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1,我旅美35年,持台灣護照回台1992和1996大選,其餘每年回去用美國護照都不超過2個,戶籍一直在地政事物所(or區公所),。2020年開始就養病没工作,並申請退休領 S.S,年底我要回台重新回復,並申请身份証,以便買一小套房给老母生活起居方便。。請問需要去自動或被要求報税嗎?回朔幾年?>>>>過去35年,我似乎都不符合上述二條件,第一項 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何謂 “經常”‘ 呢?
2,基本所得額未達 670 萬元者,沒有繳納基本稅額之問題。。。。意思是在美國adjust income 不超過 NT$ 670萬(约美金24萬),就不需缴税(報税),是嗎?。。謝謝。
Hi Daniel,
建議返台後可以和台北國稅局(專門處理外僑事務)約個時間諮詢。如果先前年度沒有符合需要在台灣報稅的義務,則也不需要往前回去申報幾年。
所以最建議和專員go through或現場詢問狀況,如果真的發現有需要補申報,也可以了解現在台灣的流程。
Thanks,
Ailly
1.個人以為Mr. Hong沒有把問題說的很清楚. 覺得他的意思是說他是屬於僑民且沒有經常居住在台灣,既然如此,縱使他在美國基本所得額超過台幣 670 萬元也應該不用申報繳交台灣所得稅吧?
2.但是如果Mr. Hong到台灣連續住了330天以上,雖然可能符合IRS FEIE條件但也需要兩頭(美國,台灣)繳稅嗎?
3.縱使Mr. Hong以後長期居住在台灣 ,在也不回美國 (US Expat).只要還保有美國國籍,也需要兩頭(美國,台灣)繳稅.然而在稅法上Mr. Hong已經變成台灣的永久居民,是否在台灣還有台幣 670 萬元的免稅額呢?
越來越多的美籍台人想要落葉歸根回台退休,或者是年輕的台裔美國人者要回台創造事業的第二春,都會面臨到兩國(美國台灣)稅法的問題.這方面的資訊非常不容易得到.不知是否可以以您的專業為大家解惑呢?
Hi Dan,
謝謝您的留言,好的我會把相關內容排入文章寫作時程,未來一定會在Blog上分享,但可能會需要一些時間(需要先將手上加入排期的主題先撰寫完畢、且部分內容可能需要跟稅局確認與完善)
再次謝謝您的留言跟意見,也歡迎繼續追蹤網站的後續更新:)
Thanks,
Ailly
案例三. 海外所得>100萬元,且基本所得額> 670萬元,但因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無須繳納基本稅額
海外所得 3,500,000
境內所得:
綜合所得淨額 5,000,000
特定保險給付 1,000,000
特定有價證券交易所得 1,000,000
非現金捐贈金額 500,000
基本所得額 11,500,000
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670萬)*20% 960,000
實際繳納之一般所得稅額
5,000,000*40%-805,000=1,195,000 1,195,000
*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670萬)*20%
你好:
我居住台灣也非美國公民,有投資美股,過去幾年都收到1040-NR但一時疏忽忘了更新W8-BEN,最近收到了FORM1099,不知要不要申報或去跟IRA更正。想請求你的建議。感謝。
Hi Milly,
如果要更正的話是需要跟券商/銀行更新報稅身份,必要的時候請他們重發tax forms,就不是去跟IRS更新了~
Thanks,
Ailly
大大感謝!!
大感謝!
Ailly 你好,
謝謝你撰寫脈絡清楚的文章,我今年是第一次報稅,2023年有部分台灣所得,部分美國所得,在台灣待超過183天,美國不滿183天。目前正在file tax return,我能夠適用Foreign Earned Income Exclusion或Foreign Tax Credit嗎? 謝謝你的熱心分享
Hi Erin,
首先要確認自己的報稅身份(稅務居民或非稅務居民),然後如果是稅務居民、且使用類似turbotax報稅( https://amzn.to/3XcfmUC )的話,把相關的資訊填完,報稅軟體就會評估是否能使用,由報稅軟體判斷會更保險~
Thanks,
Ailly
另外補充一下,Turbotax目前只能幫忙申報美國稅務居民的稅務。首次申報除了找專人外、使用專業的報稅軟體會比較保險。
Thanks,
Ail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