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收入需要報台灣稅嗎?台灣繳的稅可以回美國抵免嗎?

文章最後更新於 10/06/2022 by aillynotes

最近可能很多人回台灣生活,或是卡在疫情狀況還沒回美國,這時候就要考慮是否會有某些情況觸發需要申報台灣所得稅的情況。以下情況討論的是單純回台灣未工作的情況,參照財政部賦稅署的網站與釋疑文件整理;如果是work from Taiwan 的狀況就是另外的規定了。

Q: 哪些人的海外收入必須計入基本所得額?

Answer: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自99年1月1日起,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海外所得,且全戶海外所得合計數在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者,其海外所得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

Q: 哪些人是所謂「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Answer: 依據所得稅法第7條規定,係指符合下列條件之ㄧ者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Q: 哪些所得是海外所得?

A: 除了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外,其餘都屬於海外所得。例如來自美國或加拿大收入就是海外所得。

Q: 海外所得超過新台幣100萬元就要課稅嗎?

如果是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且有海外所得得情況下,就需要適用100萬新台幣海外所得門檻。且新台幣100萬元的門檻,是以“家庭戶”為單位,夫妻收入一起合計。而且是“包含”100萬元,也就是全戶如果海外收入=100萬,則100萬元都要計入基本所得額。

而計入基本所得額也不一定就代表需要繳納稅額。(就跟在美國的Adjusted Gross Income>0, 但最後也不一定達到報稅的threshold或算出來要繳稅的概念相似)

個人海外所得在 100 萬元以上者,應再加計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包括: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私募基金之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金額及綜合所得淨額後,計算基本所得額。基本所得額未達 670 萬元者,沒有繳納基本稅額之問題。

可以參考國稅局說明:個人海外所得超過100萬元,應申報基本所得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ntbna.gov.tw)

Q:670萬最低稅負制是什麼?

台灣最低稅負制設計概念和美國的最低稅負制(AMT)概念相同,是為了避免納稅義務人享有過多租稅減免優惠、導致稅務計算與徵收不符合稅務精神,故有設計出最低稅負制來計算最低需繳納的稅額。

需要考慮到最低稅負制,前提就是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且因為中華境內居住之個人,有申報並繳納中華民國所得稅之義務,不論是國內或國外收入都必須要申報。『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670萬元以下者,不必申報最低稅負』

(一)最低稅負制的目的是要讓所得很高,但因享受各項租稅減免,而完全免稅或稅負非常低的人,對國家財政有基本的貢獻。所以大多數已納稅且沒有享受租稅減免的納稅義務人,不會適用最低稅負。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申報戶,不必申報最低稅負(即基本稅額):
1.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未適用投資抵減獎勵,且無海外所得、特定保險給付、有價證券交易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額及其他經財政部公告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者。
2.雖有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但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670萬元以下者。
3.符合所得稅法第73條第1項規定,免辦結算申報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二、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項目有哪些?

(一)海外所得:指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免予計入;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

(二)特定保險給付: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超過3,330萬元者,扣除3,330萬元後之餘額應全數計入。

(三)下列有價證券交易所得:

    1. 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下稱未上市櫃股票)。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免予計入。(自110年1月1日起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

    2.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

(四)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採列舉扣除額之「非現金捐贈金額」(如:土地、納骨塔、股票等)。

(五)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綜合所得淨額」。

(六)選擇分開計稅之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

(七)95年1月1日以後,各法律新增的減免綜合所得稅之所得額或扣除額,經財政部公告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者(財政部110年8月2日及111年3月15日公告新增個人於111年1月1日以後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2規定投資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及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8條規定投資未上市櫃生技醫藥公司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的金額)。

Source: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拾壹、最低稅負制-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nat.gov.tw)

Q: 如果申報而且必須繳交台灣所得稅,可以折抵美國所得稅嗎?

答案是可以的,但美國稅務上有Foreign Earned Income ExclusionForeign Tax Credit可以選擇。實務上報稅就是看哪種方式比較有利去選擇。簡言之

Foreign Earned Exclusion, 按照公式計算收入能免除的部分。想了解公式可以查詢Form 2555

Foreign Tax Credit, Credit 跟錢基本就是1:1的概念,Apply 1 credit就可以少繳$1美金的稅。但也是有公式計算能applicable portion。想了解公式可以查詢Form 1116跟instruction

特別提醒

以上討論的收入都是基於對台灣而言,相對海外來源收入的情況。但如果是收到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則是必須申報台灣所得稅的

Summary

如果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不滿183天者,海外所得不用申報。但這個情況建立於平常都在其他國家生活工作,回台灣是單純度假玩樂的情況;而如果是回台灣work from home, 則稅務狀況就要另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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