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距工作台灣稅務指南-Work From Taiwan報稅(90天/183天/戶籍解析)

文章最後更新於 03/18/2024 by aillynotes

隨著美國疫情持續發展,很多人可能考慮回台灣一陣子,或是直接work from Taiwan。如果work from Taiwan 可能會有什麼稅務議題?在台灣工作領外國公司薪水,是否要申報台灣所得稅呢?又跟工作有關係嗎?有戶籍會影響到稅務義務嗎?

9/23/2020更新:由於新增戶籍相關稅務知識,我有寫信問台北國稅局外僑股確認我這兩篇內容,是否都理解正確。得到的回應是Yes, 大家可以放心收看內容。(文末附上國稅局聯絡方式)

Work from Taiwan但是領的是美國/或其他國家公司薪水,個人在台灣要報稅嗎?

據財政部入口網/外僑綜合所得稅的說明

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外僑,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法繳納綜合所得稅。外僑因在臺居留期間之久暫不同,分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非居住者)與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居住者)。其納稅方式亦有不同,茲說明如下:
(一)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1. 同一課稅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內,在臺居留不超過90天者,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依規定扣繳率(請見第十六項)就源扣繳,無庸申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於離境前依規定之扣繳率辦理申報納稅。
2. 同一課稅年度內,在臺居留合計超過90天未滿183天者,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其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包括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應於離境前依規定之扣繳率辦理申報納稅。
(二)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同一課稅年度內,在臺居留合計滿183天者,即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將該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各類所得,及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等總計,減除免稅額、扣除額及基本生活費差額後之綜合所得淨額,依累進稅率(請見第十五項)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更新日期109-04-15

條文總結

就以上條文,可以看出最重要的概念就是:

  1. 外僑/非居住者/居住者的定義
  2. 90天與183天的界定標準
  3. 還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的定義

什麼是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 一 ) 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登記成立之公司,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外國公司所分配之股利。
( 二 ) 中華民國境內之合作社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所分配之盈餘。
( 三 ) 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如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超過90天者,其自中華民國境外雇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亦屬之。
( 四 ) 執行業務者在中華民國境內執行業務之業務或演技收入。
( 五 ) 自中華民國各級政府、中華民國境內之法人及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所取得之利息。
( 六 ) 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因租賃而取得之租金。
( 七 ) 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因在中華民國境內供他人使用所取得之權利金。
( 八 ) 在中華民國境內財產交易之增益。
( 九 ) 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業之盈餘。
( 十 ) 在中華民國境內參加各種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等之獎金或給與。
(十一) 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終身俸、離職金、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但個人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之儲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於提繳年度已計入薪資所得課稅部分及其孳息,不在此限。
(十二) 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外僑與綜合所得稅說明

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22b3ffad7a464785aa8fc1fe704cac5a?cntId=a7e071bebd76443cb11b6b2bd4cd6550

可以看到第三款規定: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如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超過90天者,其自中華民國境外雇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亦屬之。所以只要work from Taiwan 工作,並且超過90天的勞務收入,都可以定義在這個範圍內。

外僑停留台灣天數與申報義務

1. 在台灣居留未滿183天,且沒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視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以下文章整理了這個情況,深度分析大家有印象的100萬與670萬收入限制。

2. 在台灣居留滿183天及以上,視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應將該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各類所得,及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等總計,減除免稅額、扣除額及基本生活費差額後之綜合所得淨額,依累進稅率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3. 在台灣居留合計超過90天未滿183天者,且在台期間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其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包括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應於離境前依規定之扣繳率辦理申報納稅。

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定義: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如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超過90天者,其自中華民國境外雇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亦屬之。(在台灣工作領國外雇主薪水)

4. 在台灣居留未超過90天者

如果沒有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但有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包括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則不須申報台灣所得稅。

但如果有扣繳所得,則應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

例如最常見的:外國人來台開會/參展不足90天,並在期間持續工作,通常不需要處理台灣所得稅問題。

特別提醒

以上討論的收入都是基於work from Taiwan,但收到境外雇主勞務收入的情況。但如果是收到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不論天數必須申報台灣所得稅的

而如果海外台灣人,還保有台灣戶籍,會有其他規定嗎?

是,如果保留戶籍的台灣人在認定居住事實上會更嚴苛。

所得稅法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與「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何區分?

下列2種人是屬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居住者):
(一)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
2.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前點第2款所稱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應衡酌個人之家庭與社會關係、政治文化及其他活動參與情形、職業、營業所在地、管理財產所在地等因素,參考下列原則綜合認定:
(1)享有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等社會福利。
(2)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
(3)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事業、執行業務、管理財產、受僱提供勞務或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4)其他生活情況及經濟利益足資認定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以上者。
不屬於以上所稱的個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非居住者)。

Source: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外僑稅務FAQ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427/7845719019691482729?tagCode=

從以上規定解讀,如果保留台灣戶籍,則天數認定情況將會限縮到31天。也就是說符合上述條件應被視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就要申報所有收入(包含海外收入)。

如果申報而且必須繳交台灣所得稅,個人可以折抵美國所得稅嗎?

如果是美國稅務定義中的Resident Alien,則需要申報美國所得稅。美國稅務上有Foreign Earned Income Exclusion跟Foreign Tax Credit可以選擇。實務上報稅就是看哪種方式比較有利去Optimize。

延伸閱讀:[美國報稅] 稅務居民跟非稅務居民差異?報稅上有什麼不同?Substantial Test如何計算?

Foreign Earned Income Exclusion, 按照公式計算收入能免除的部分。想了解公式可以查詢Form 2555。對美國而言,taxpayers有來自國外的勞務收入可以使用。(非勞務收入不能使用;而如果是在台灣領美國薪水,但若沒有符合美國的bona fide residence test 或 physical presence test of a foreign country的話,則這一項也不適用)

但Foreign Tax Credit可能可以使用。也就是在台灣支付的稅額,可以在美國的稅務申報並計算applicable credit。Credit 跟錢基本就是1:1的概念,Apply $1 credit就可以少繳$1美金的稅。但也是有公式計算能applicable portion。想了解公式可以查詢Form 1116跟instruction。(不限勞務收入,非勞務收入也可使用)

新增:如果個人Work from Taiwan並領取外國雇主薪水,那外國公司可能會有稅務議題嗎?

如果停留時間長,的確連外國公司都可能要處理台灣的稅務議題

延伸閱讀:Work from Taiwan 台灣人遠距工作-外國公司的台灣稅務議題

新增:如果在台灣需要申報來自外國雇主的收入,需要100%申報還是按照在台灣天數申報?

ps. 要注意這一篇討論的是外僑對在台灣收取海外雇主收入的情況,前提要符合這個情框才適用。

得到台灣國稅局的回覆如下:實務上, 課稅年度在台居留天數如為300天以上(含300天), 該勞務所得會全額認列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如低於300天, 則照比例認列該勞務所得(例如全年勞務所得*(台灣居留天數/全年日曆天數))

而如果擔心重複課稅,實務上常見先File 美國的Extensions (Form 4868),等台灣稅務申報完之後再File美國稅,就有可能可以apply的foreign tax credit (實際上能apply多少要用稅表&公式計算)。

國稅局聯絡方式與確認

而我有發信詢問台北國稅局外僑股確認信件,內容證明無誤大家可以放心使用。

我是寄信到國稅信箱詢問,可能是幾經轉信轉到相關單位。我填寫的是:疑難解答-稅務信箱。大家如果有稅務疑問建議直接發信詢問最快。

國稅信箱-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nat.gov.tw)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698/8342898852310379840

Summary

希望以上內容對大家有幫助,扣繳所得又是另一個所得議題,大家有興趣的話我再另開專文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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