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最後更新於 03/18/2024 by aillynotes
隨著美國疫情持續發展,很多人可能考慮回台灣一陣子,或是直接work from Taiwan。如果work from Taiwan 可能會有什麼稅務議題?在台灣工作領外國公司薪水,是否要申報台灣所得稅呢?又跟工作有關係嗎?有戶籍會影響到稅務義務嗎?
9/23/2020更新:由於新增戶籍相關稅務知識,我有寫信問台北國稅局外僑股確認我這兩篇內容,是否都理解正確。得到的回應是Yes, 大家可以放心收看內容。(文末附上國稅局聯絡方式)
Work from Taiwan但是領的是美國/或其他國家公司薪水,個人在台灣要報稅嗎?
據財政部入口網/外僑綜合所得稅的說明
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外僑,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法繳納綜合所得稅。外僑因在臺居留期間之久暫不同,分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非居住者)與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居住者)。其納稅方式亦有不同,茲說明如下: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更新日期109-04-15
(一)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1. 同一課稅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內,在臺居留不超過90天者,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依規定扣繳率(請見第十六項)就源扣繳,無庸申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於離境前依規定之扣繳率辦理申報納稅。
2. 同一課稅年度內,在臺居留合計超過90天未滿183天者,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其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包括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應於離境前依規定之扣繳率辦理申報納稅。
(二)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同一課稅年度內,在臺居留合計滿183天者,即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將該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各類所得,及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等總計,減除免稅額、扣除額及基本生活費差額後之綜合所得淨額,依累進稅率(請見第十五項)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條文總結
就以上條文,可以看出最重要的概念就是:
- 外僑/非居住者/居住者的定義
- 90天與183天的界定標準
- 還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的定義
什麼是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 一 ) 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登記成立之公司,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外國公司所分配之股利。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外僑與綜合所得稅說明
( 二 ) 中華民國境內之合作社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所分配之盈餘。
( 三 ) 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如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超過90天者,其自中華民國境外雇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亦屬之。
( 四 ) 執行業務者在中華民國境內執行業務之業務或演技收入。
( 五 ) 自中華民國各級政府、中華民國境內之法人及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所取得之利息。
( 六 ) 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因租賃而取得之租金。
( 七 ) 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因在中華民國境內供他人使用所取得之權利金。
( 八 ) 在中華民國境內財產交易之增益。
( 九 ) 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業之盈餘。
( 十 ) 在中華民國境內參加各種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等之獎金或給與。
(十一) 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終身俸、離職金、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但個人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之儲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於提繳年度已計入薪資所得課稅部分及其孳息,不在此限。
(十二) 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
可以看到第三款規定: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如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超過90天者,其自中華民國境外雇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亦屬之。所以只要work from Taiwan 工作,並且超過90天的勞務收入,都可以定義在這個範圍內。
外僑停留台灣天數與申報義務
1. 在台灣居留未滿183天,且沒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視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以下文章整理了這個情況,深度分析大家有印象的100萬與670萬收入限制。
2. 在台灣居留滿183天及以上,視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應將該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各類所得,及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等總計,減除免稅額、扣除額及基本生活費差額後之綜合所得淨額,依累進稅率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3. 在台灣居留合計超過90天未滿183天者,且在台期間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其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包括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應於離境前依規定之扣繳率辦理申報納稅。
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定義: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如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超過90天者,其自中華民國境外雇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亦屬之。(在台灣工作領國外雇主薪水)
4. 在台灣居留未超過90天者
如果沒有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但有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包括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則不須申報台灣所得稅。
但如果有扣繳所得,則應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
例如最常見的:外國人來台開會/參展不足90天,並在期間持續工作,通常不需要處理台灣所得稅問題。
特別提醒
以上討論的收入都是基於work from Taiwan,但收到境外雇主勞務收入的情況。但如果是收到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不論天數必須申報台灣所得稅的。
而如果海外台灣人,還保有台灣戶籍,會有其他規定嗎?
是,如果保留戶籍的台灣人在認定居住事實上會更嚴苛。
所得稅法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與「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何區分?
下列2種人是屬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居住者):
Source: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外僑稅務FAQ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427/7845719019691482729?tagCode=
(一)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
2.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前點第2款所稱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應衡酌個人之家庭與社會關係、政治文化及其他活動參與情形、職業、營業所在地、管理財產所在地等因素,參考下列原則綜合認定:
(1)享有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等社會福利。
(2)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
(3)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事業、執行業務、管理財產、受僱提供勞務或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4)其他生活情況及經濟利益足資認定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以上者。
不屬於以上所稱的個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非居住者)。
從以上規定解讀,如果保留台灣戶籍,則天數認定情況將會限縮到31天。也就是說符合上述條件應被視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就要申報所有收入(包含海外收入)。
如果申報而且必須繳交台灣所得稅,個人可以折抵美國所得稅嗎?
如果是美國稅務定義中的Resident Alien,則需要申報美國所得稅。美國稅務上有Foreign Earned Income Exclusion跟Foreign Tax Credit可以選擇。實務上報稅就是看哪種方式比較有利去Optimize。
延伸閱讀:[美國報稅] 稅務居民跟非稅務居民差異?報稅上有什麼不同?Substantial Test如何計算?
Foreign Earned Income Exclusion, 按照公式計算收入能免除的部分。想了解公式可以查詢Form 2555。對美國而言,taxpayers有來自國外的勞務收入可以使用。(非勞務收入不能使用;而如果是在台灣領美國薪水,但若沒有符合美國的bona fide residence test 或 physical presence test of a foreign country的話,則這一項也不適用)
但Foreign Tax Credit可能可以使用。也就是在台灣支付的稅額,可以在美國的稅務申報並計算applicable credit。Credit 跟錢基本就是1:1的概念,Apply $1 credit就可以少繳$1美金的稅。但也是有公式計算能applicable portion。想了解公式可以查詢Form 1116跟instruction。(不限勞務收入,非勞務收入也可使用)
新增:如果個人Work from Taiwan並領取外國雇主薪水,那外國公司可能會有稅務議題嗎?
如果停留時間長,的確連外國公司都可能要處理台灣的稅務議題
延伸閱讀:Work from Taiwan 台灣人遠距工作-外國公司的台灣稅務議題
新增:如果在台灣需要申報來自外國雇主的收入,需要100%申報還是按照在台灣天數申報?
ps. 要注意這一篇討論的是外僑對在台灣收取海外雇主收入的情況,前提要符合這個情框才適用。
得到台灣國稅局的回覆如下:實務上, 課稅年度在台居留天數如為300天以上(含300天), 該勞務所得會全額認列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如低於300天, 則照比例認列該勞務所得(例如全年勞務所得*(台灣居留天數/全年日曆天數))
而如果擔心重複課稅,實務上常見先File 美國的Extensions (Form 4868),等台灣稅務申報完之後再File美國稅,就有可能可以apply的foreign tax credit (實際上能apply多少要用稅表&公式計算)。
國稅局聯絡方式與確認
而我有發信詢問台北國稅局外僑股確認信件,內容證明無誤大家可以放心使用。
我是寄信到國稅信箱詢問,可能是幾經轉信轉到相關單位。我填寫的是:疑難解答-稅務信箱。大家如果有稅務疑問建議直接發信詢問最快。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698/8342898852310379840
Summary
希望以上內容對大家有幫助,扣繳所得又是另一個所得議題,大家有興趣的話我再另開專文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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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在台灣工作多久美國公司才需要付台灣的 corporate tax? 我有沒有台灣戶籍會影響這個決定嗎?
Hi Jennifer,
非常謝謝妳的留言跟跟詢問,我已經把這個主題列入我的Next Topic,有確認好Coporate Tax會另外以文章整理形式發出。歡迎訂閱Email不定期收到文章更新。
再次謝謝妳的收看跟留言:)
Ailly
Hi Jennifer,
最新的內容請見這邊https://aillynotes.com/work-from-taiwan-corporate-tax/
關於外國公司可能會有的台灣稅務議題。
Thanks,
Ailly
Hi Ailly,
想請教兩個問題:
1. 關於 Foreign Tax Credit,美國報稅截止時,台灣尚未開始報稅。實務上應如何跟美國申報台灣繳了多少稅呢?
2. 關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美國的 Source of Compensation 是 Time Basis,請問中華民國也是嗎?
https://www.irs.gov/publications/p514
“Use a time basis to figure your foreign source compensation (other than the fringe benefits discussed later). Do this by multiplying your total compensation (other than the fringe benefits discussed later) by the following fraction: / ”
以今年三月底開始開始 Work From Taiwan 為例,則今年約有四分之一的時間 Work From US,四分之三的時間 Work From Taiwan。那該跟中華民國申報的勞務所得是 W2 中 Gross Wage 的四分之三嗎?還是 Gross Wage 的全部?如果是 Gross Wage 的全部的話是否就有四分之一的 Gross Wage 被重覆課稅了?
Hi Alva,
關於1.的部分,目前實務上常看到的是先File 美國的Extensions (Form 4868),等台灣稅務申報完之後再File美國稅,就有可能可以apply的foreign tax credit (實際上能apply多少要用稅表&公式計算)
關於2.的部分,已經跟台灣國稅局確認中,有結論會另行發文章~~可以訂閱Blog更新或不定時回來看看,謝謝:)
Thanks,
Ailly
Hi Alva,
我得到台灣國稅局的回覆如下:實務上, 課稅年度在台居留天數如為300天以上(含300天), 該勞務所得會全額認列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如低於300天, 則照比例認列該勞務所得(例如全年勞務所得*(台灣居留天數/全年日曆天數))
應該有回覆到你的問題~~而如果擔心重複課稅,就是等台灣稅務申報完畢,在美國申報時使用Foreign Tax Credit Form 1116(https://www.irs.gov/pub/irs-pdf/f1116.pdf) 試算申報。
Thanks,
Ailly
你好,
想請問假設我開始領英國公司薪水,並且從來沒有在那待過(人沒有過去)
Hi Squall,
我預計會針對目前日益盛行的遠距工作模式再另外開新的文章討論(會跟台灣國稅局確認內容),可以訂閱部落格不定時收看最新更新:)
Thanks,
Ailly
你好, 想請問Work From Taiwan,對象是英國公司
那就是
“實務上, 課稅年度在台居留天數如為300天以上(含300天), 該勞務所得會全額認列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如低於300天, 則照比例認列該勞務所得(例如全年勞務所得*(台灣居留天數/全年日曆天數))”
照這個去報對嗎?
我查過沒在英國的話,英國那邊就只有income tax了(也就是我應該會拿到稅後薪資)
我只要擔心台灣的稅就好~?英國的Income tax能用來折抵台灣稅嗎?
Hi Squall,
這些議題我會跟台灣國稅局確認後更新在文章中,可以追蹤blog/或Follow臉書關注最新的更新,謝謝你:)
Thanks,
Ailly
Ailly, 你的文章超級實用。請繼續更新,我會繼續follow up的. Thanks so much!!
Hi Sharen,
真的很謝謝你的留言鼓勵,我會持續發布各種主題的文章的:)
最近比較忙碌所以發文頻率比之前低,但一定會持續創作的!
Thanks,
Ailly
如果是在美國有繳 income tax,可以用美國繳過的稅折抵台灣的稅嗎
Hi Kathy,
經詢問國稅局,得到的回覆如下:根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3及12條規定申報國外所得, 因該申報之國外所得, 致加徵稅額, 方有以該國外所得業繳納外國稅捐, 來抵減該加徵稅額情事(詳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3條規定).
Thanks,
Ailly
謝謝版主的實用文章,想請教幾個問題。
我從 2020 年三月回台一直工作到 2020 年底,領美國工作的薪水。因為全年已超過 300 多天,也必須把美國的薪資所得向台灣申報綜所稅。我也已將美國報稅延長到 10 月,以便先跟台灣繳完稅後,再使用 Foreign Tax Credit (Form 1116) 抵美國的稅。
但因為美國薪資水準較高,對台灣要繳的綜所稅實在是驚人,很擔心使用 Foreign Tax Credit (Form 1116) 會有差錯,到時候錢要不回來,想請教細節:
1. Foreign Tax Credit (Form 1116) 會要求提供台灣繳過稅的證明文件嗎?還是只是書面照實填數字,等真的有被查稅才須提供證明文件?
2. 如果需要證明文件,台灣繳稅的申報收據都是中文,可以向台灣國稅局申請英文版本嗎?
3. 如果需要證明文件,還可使用類似像 TurboTax 的軟體進行線上報稅嗎?
4. 因為台灣要報的稅實在很高,幾乎快跟美國公司的薪資扣繳一樣多,屆時這些扣繳的稅也都可以退回來嗎?美國的稅務局會因為要退很高的稅而特別嚴格審查嗎? 或有任何負面影響嗎?
Hi Gene,
1. 使用Foreign Tax Credit不用向IRS提供台灣的稅報、或各種證明文件,但自己一定要保留最原始的檔案幾年,避免以後如果被詢問會用上。美國的各種處理精神(尤其是稅法上)都是秉持著:相信並需要納稅人誠實申報自己的各種稅務數字,納稅人一旦申報、國稅局就相信。但後續的Audit/抽查可能會按某些比例執行(IRS一定不會公佈到底誰會被Audit的,所以不用過度擔心),倘若被Audit到,就一定要能提出充足的證明,但只要是誠實申報有理有據,完全不用擔心會有問題。
2&3. 同1, 不用請台灣國稅局提供英文版(台灣國稅局應該也沒這個服務),而且IRS其實也都有懂各國語言的稅務專家,詳見美國IRS官網的中文版。
4. 只要誠實申報,光是入出境紀錄(證明在台灣日期)、台灣所得稅存單等等,不用擔心嚴格審查等問題。我最常拿道路開車來比較,假使這條道路上有限速,超速照相機設了20個,只要用路人都按照規定,即使設置100個也不用擔心有問題。美國的法制精神相信大家都很了解,只要合法有理有據,完全不用擔心有什麼問題。
另外關於Foreign Tax Credit是否能完全apply, 我會建議找你信賴的CPA試算(收費大約會在500-2000之內,太便宜的我不推薦,因為很多是不熟海外稅務的。you get what you pay for),有特殊稅務需求(尤其是海外相關)都建議找專業的,可能還會有FBAR/FACTA申報義務。
如果只有2020最複雜,也可以2020請人報稅、2021再拿回來自己報也行,該花的錢要花,如果以後還要amend tax return會更麻煩也更花錢。
Thanks,
Ailly
版主您好,謝謝您提供的內容文章,想請教問題:得知其他網友分享所謂『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是指在台灣收到所謂勞務報酬,想請問以下想法是否正確:
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在台灣提供勞務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但此報酬並不是在台灣帳戶,請問是否不需要就源扣繳,但需要申報海外所得?謝謝!
另外,請問
符合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前點第2款所稱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應衡酌個人之家庭與社會關係、政治文化及其他活動參與情形、職業、營業所在地、管理財產所在地等因素,參考下列原則綜合認定』,其中又有四項項目 — 參考下列原則綜合認定的意思是表示,如果四項中若只有一項符合,就不一定會被認定為在台居住者嗎?謝謝您
Hi Emma,
妳的問題可能需要和台灣國稅局確認,所以需要額外時間才能回覆;或是你也可以試試直接詢問國稅局,這樣get back的速度可能會更快~
Thanks,
Ailly
版主您好~~謝謝您的資訊補充。
依據上述資料如下:
******如果在台灣需要申報來自外國雇主的收入,需要100%申報還是按照在台灣天數申報?
得到台灣國稅局的回覆如下:實務上, 課稅年度在台居留天數如為300天以上(含300天), 該勞務所得會全額認列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如低於300天, 則照比例認列該勞務所得(例如全年勞務所得*(台灣居留天數/全年日曆天數))******
國稅局回覆我,因我是中華民國稅務居民,雖然我在台時間不到180天,但因屬地主義,我的國外雇主所匯款到台灣的所得,依舊要按全年計算,不能依照在台天數做比例申報,此部分我是否有認定條件上的誤解呢? 謝謝您~~
Hi Betty,
文章中的國稅局回覆,前提是外僑對在台灣收取海外雇主收入的情況,前提要符合這個情框才適用。
外僑跟中華民國稅務居民定義不同,通常討論稅務適用狀況要先確認稅務上的身份,後續討論的議題才有稅務上的意義。
另外如果國稅局已回覆答案,如果還是有疑慮可以再考慮致電國稅局再確認,最應該相信的第一是稅務法條、第二就可以算是主管機關的相關回覆跟規定了。
Thanks,
Ail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