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匯款回台灣問題:匯款限額670萬或100萬?美國贈與稅

文章最後更新於 02/03/2024 by aillynotes

如果常往返台灣跟美國、或先前在美國工作賺錢但未來可能會匯回台灣,都會擔心大額匯款是否會在兩國trigger稅務議題。這篇文章以Q&A的方式整理常見匯款問題:例如是否有匯款限額670萬或100萬?一些網路說法釋疑等整理。

文章資料來源

往下整理前,讀者可能也會想先了解資訊來源,以此為依據自行判斷

1. 台灣稅務、或台灣銀行相關事項

跟台灣稅務或銀行相關事項,除了上網查詢外,通常我會直接詢問台灣國稅局與銀行。我大部分時間是在美國工作生活,但因為有處理好台灣手機問題&Skype,所以即使人在美國跟台灣溝通完全沒問題。而且台灣國稅局有詢問信箱,我多次詢問經驗都是2-3天內就得到回覆,和美國IRS連打電話都很難接到真人的狀況不一樣。

而我自己是台灣會計師,雖然還沒有在台灣申請執業簽字(若接下來有相關業務需求就會申請),但對台灣稅法理解還算熟悉。

2. 美國稅務、或美國銀行相關事項

我自己就是在美國可以執業、且目前都是持續renew license的會計師(CPA,全稱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所以對美國稅務相關理解,主要都是來自處理經驗、自行確認稅法、IRS publications、相關稅務文章等。整理的內容也是以自己職業&對稅法的理解而成。而相信有嘗試聯絡過IRS的人都會知道,聯繫到IRS或要詢問相關問題十分不容易,即使Tax Professionals有另外的Practitioner Hotline可以使用(和一般Taxpayer能撥打的電話不同),但還是非常難打通,通常我撥打都是為了解決Client收到IRS Letter/IRS Notice等緊急事項。

也必須強調,不同Tax Professionals是有可能對同樣的稅務狀況有不同理解,所以如果讀者看完文章還是有疑惑,可以自行research或找其他Tax Professionals如CPA/EA/Tax Attorney進行諮詢。

美國銀行相關問題就是直接查詢或詢問當地銀行,但不排除不同銀行可能有不同處理匯款步驟或流程,建議要進行大額匯款前先詢問好銀行需要準備事項跟手續費。


Q:從美國匯款到台灣或其他國家、美國是否需要申報?

美國資金都可以自由進出。透過銀行匯款也不用跟IRS或其他機構申報。且匯款是金流匯款並不等於當年度賺取收入,所以匯款跟美國所得稅(Income Tax)不會有直接關係。

但如果是海外贈與給台灣家人(只要不是匯到自己名下的帳戶,就要確認是否是贈與),則要注意是否有超過限額&有在美國需要申報Gift Tax 義務。

Q:匯款回台灣,會有台灣所得稅問題嗎?

如果過往賺得的是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且在過往年度也沒有需要申報的義務,則匯入時銀行時如果換匯超過一定金額,銀行會打來確認目的或需要填寫表單(為了避免跨國洗錢),但就是申報目的而不是課稅。往下閱讀可以了解多少金額與幣別需要申報或額外手續。

Q:什麼情況下銀行才會要求需要申報匯款內容/確認匯款性質?

台灣央行規定的結匯額度內,多種幣別都可自由結匯或售出,個人、團體每年額度為500萬美金;公司、行號為5,000萬美金

如果是從海外匯款、且匯款到台灣同樣外幣的帳戶(例如美國大通銀行的USD帳戶、直接匯款到中國信託銀行的USD帳戶),資料填寫完整&正確的話,通常都能直接到帳(但也有問到的某些銀行是,即使是海外USD帳戶匯款到台灣USD帳戶,仍然會打電話確認,所以還是要準備好可能會接到來自台灣銀行的詢問電話);但若要從海外匯款且以海外貨幣匯款到台灣的TWD台幣帳戶,則因為要經過結匯流程而需要考慮金額,最終導致流程的差異:

  • 若當日結匯金額累計未達新臺幣50萬,可直接入帳並電話通知受款人轉換匯率(部分銀行可能會先以電話或Email連絡到受款人,才會執行結匯;但不用親臨櫃檯填寫『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
  • 但若結匯金額大於等值台幣50萬及以上,受款人需親臨櫃檯填寫「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並確認匯性質後入帳

而如果是要結匯成新台幣,可能都會收到相關通知,如果是要匯款到自己的台幣帳戶,可能要確認自己的手機門號是否可在海外收到訊息或接電話、或是自己在台灣帳戶是否有留下Email或其他聯繫方式;若是要匯款給台灣家人,也記得要先提醒他們可能會收到的銀行訊息或需要填寫的表單,避免以為是詐騙電話而錯過銀行通知。

Q:網路說法:『一年匯款回台的金額在台幣500萬內不用課稅』是否是真?

這個問題主要是來自網路說法,大約意思是:『如果沒有申報匯款目的或用途,則匯款金額會以20%稅率計入收入;而海外收入100萬以內不用申報,所以倒推20%就是500萬匯款金額』的這個概念。

就這個說法,我有跟台灣的國稅局確認,國稅局的回覆如下:

以上似有誤解,海外薪資所得應以所得實際發生年度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非以匯回年度課稅。故若是多年海外薪資所得一次匯回台灣,應就各實際所得發生年度申報。且該筆匯款金額隔一年度的5月1日登入台灣報稅系統並不會出現。

Source: 台灣國稅局回覆

所以也就是,不論匯款金額是多少,在匯回台灣時若有被銀行確認目的時回覆即可(如同上一個問題的銀行確認匯款性質threshold);且匯回金額不會自動被計入收入、隔年度5/1開始申報台灣所得稅時,也並不會自動出現在收入項目中(台灣的收入跟費用基本上會直接匯入到國稅局系統,隔年度申報登入後都會自動匯入帳號中,和美國要主動&自行申報不一樣)。

Q:海外收入100萬內不用課稅的說法是否為真?

『海外收入100萬內不用課稅』這個說法,是針對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海外所得,且全戶海外所得合計數在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者,其海外所得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

如果常年經濟重心在海外、且沒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則100萬之海外所得規定自然就不需特別考慮。先決條件是: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依據中華民國所得稅法第7條規定,係指符合下列條件之ㄧ者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而更多關於中華民國居住之個人、Work from Taiwan如何確認是否要繳交台灣所得稅,請見以下文章

Q:台灣所得稅的670萬是指什麼標準?網路說法說『匯款670萬以下不用繳稅』是否為真?

上一個問題解釋了常見的『海外收入100萬免課稅』的說法,另一個常聽到的就是670萬最低稅負制相關,網路上也常有『當年度匯款670萬以內不用繳稅』的說法。台灣的最低稅負制設計概念和美國的最低稅負制(AMT)概念相同,都是為了避免納稅義務人享有過多租稅減免優惠、導致稅務計算與徵收不符合稅務精神,故有設計出最低稅負制來計算最低需繳納的稅額。

需要考慮到最低稅負制,前提就是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且因為中華境內居住之個人,有申報並繳納中華民國所得稅之義務,不論是國內或國外收入都必須要申報670萬規定指的是『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670萬元以下者,不必申報最低稅負』

針對670萬最低稅負制(AMT)金額,我也有特別詢問台灣國稅局,關於若一年內匯款超過670萬,是否會有其他風險,得到的回覆是『金流並不等同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方有申報繳稅情事, 課稅年度為居住者身分, 且該課稅年度申報戶國外所得(即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總額大於670萬方有申報AMT之情事』。也就是和美國稅務一樣的『金流不等於收入、申報海外資產不等於需要納稅』的概念一致。

『金流不等於收入』的概念,舉個簡單的例子:假設小明在過去十年在海外累積了1,000萬新台幣資產、且都在台灣沒有報稅義務,而在第11年將這1,000萬匯回台灣,台灣國稅局並不會就覺得這1,000萬就是當年度收入而需要計入所得稅中。但當然匯款人在面對銀行詢問來源與用途時也必須誠實申報。且即使退一萬步來看,這1,000萬是過去10年賺得,雖然一次性匯款,但也不應被認定為當年度所得,所得稅不論在哪個國家都是by tax year課稅,沒有什麼10年收入一次併入1年內繳交的狀況。

部分AMT規定如下(來源於台灣國稅局)

(一)最低稅負制的目的是要讓所得很高,但因享受各項租稅減免,而完全免稅或稅負非常低的人,對國家財政有基本的貢獻。所以大多數已納稅且沒有享受租稅減免的納稅義務人,不會適用最低稅負。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申報戶,不必申報最低稅負(即基本稅額):
1.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未適用投資抵減獎勵,且無海外所得、特定保險給付、有價證券交易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額及其他經財政部公告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者。
2.雖有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但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670萬元以下者。
3.符合所得稅法第73條第1項規定,免辦結算申報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二、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項目有哪些?

(一)海外所得:指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免予計入;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

(二)特定保險給付: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超過3,330萬元者,扣除3,330萬元後之餘額應全數計入。

(三)下列有價證券交易所得:

    1. 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下稱未上市櫃股票)。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免予計入。(自110年1月1日起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

    2.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

(四)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採列舉扣除額之「非現金捐贈金額」(如:土地、納骨塔、股票等)。

(五)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綜合所得淨額」。

(六)選擇分開計稅之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

(七)95年1月1日以後,各法律新增的減免綜合所得稅之所得額或扣除額,經財政部公告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者(財政部110年8月2日及111年3月15日公告新增個人於111年1月1日以後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2規定投資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及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8條規定投資未上市櫃生技醫藥公司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的金額)。

Source: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拾壹、最低稅負制-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nat.gov.tw)

Q:台灣稅法核課期間規定是多久?

稅捐之核課期間,依下列規定(稅捐之核課期間,稅法規定為何?(0316)-財政部稅務入口網(nat.gov.tw)):

  1. 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5年。
  2. 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實貼之印花稅,及應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課徵之稅捐,其核課期間為5年。
  3. 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7年

在前項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在核課期間內未經發現者,以後不得再補稅處罰。

稅捐之核課期間屆滿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時效不完成:

  1. 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處分提起行政救濟尚未終結者,自核定稅捐處分經訴願或行政訴訟撤銷須另為處分確定之日起算1年內。
  2. 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未能作成核定稅捐處分者,自妨礙事由消滅之日起算6個月內。

核定稅捐處分經納稅義務人於核課期間屆滿後申請復查或於核課期間屆滿前1年內經訴願或行政訴訟撤銷須另為處分確定者,準用前項第1款規定。

稅捐之核課期間,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3項至第134條有關時效中斷之規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修正之稅捐稽徵法第21條條文施行時,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亦適用前3項規定。(稅捐稽徵法第21條)

Summary

以上用Q&A的方式整理出常見的問題,希望能解答近期或未來有需要將大筆款項匯往台灣需求的人;若有其他疑問,也歡迎底下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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